川注协[2011]68号
颁布时间:2011-04-24 14:00:49.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交高新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对从事专项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此,我会下发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注协[2008]166号),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文件要求自愿向我会提出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申请。我会根据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经审查后,定期向四川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由四川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予以公布,供企业委托审计时自主选择。
我会近期拟向省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更新后的合格名单,为此,请符合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在4月30日之前向省注协提交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申请,具体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按川注协[2008]16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送。已在上次更新的合格名单中的169家会计师事务所(可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查看合格名单)本次不再重复申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