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131号
颁布时间:2011-04-22 14:20:4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推进“平安北京”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维护首都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司法局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人员见附件1),主要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体协调。具体包括:
(一)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易发、突发问题,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提出调解指导规则,指导疑难纠纷调解,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和论证。
(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五)总结推广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六)组织调解人员培训,全面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管理处、市司法局基层处共同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县和有关企业落实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制定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起草阶段性和年度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五)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指导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六)收集整理相关工作信息,编发工作简报。
(七)按照指导委员会总体工作部署,适时组织有关会议。
(八)办理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分类统计和定期分析,并按季度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报送信息。
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司法局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开展施工合同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司法局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增强维护首都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充分认识依法加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配合,在成立组织、加强指导、提供保障上分工合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预防和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作能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教育和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增强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鼓励和支持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多种渠道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努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