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费[2011]3号
颁布时间:2011-04-27 08:55:4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市车辆(包括常驻本市的外省市车辆)征收标准自2011年5月份起执行,按月征收。外省市进入本市的车辆征收标准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