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2011-04-30 14:42:27.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以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仍较突出,必须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作为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方向,廉租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同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补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继续保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着力改善中等偏下收入阶层住房条件。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目标和国家、省要求,全市“十二五”期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协调推进棚户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建设,力争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形式,使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在全力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等群体的基础上,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3.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组织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督考核,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2)坚持强化县(市)区责任的原则。各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熟化、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县(市)负责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落实奖惩措施。
(3)坚持开放社会渠道的原则。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4)坚持建设方式多样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社会组织筹资建设,工商企业参与建设,开发企业配建,收购、转换、改造等模式,多渠道、多方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配套政策
4.强化财政支持。安排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住房保障奖补资金。“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年累计达到50亿元以上。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承建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支出金额及建设工程质量等因素确定。
5.完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工作运营管理机构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融资和还款责任,通过运营划拨资产和最大限度争取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积极吸引和整合社会资金投入,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资问题。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
6.加大用地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做好“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建设实施。
7.落实税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8.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济中央和省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9.实行配建制度。对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规模、区位、性质,按照不同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或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由政府投融资平台投资先期建设,在其土地熟化范围内的其它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时,将先期建设有关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期摊入“招拍挂”用地成本。
10.收购既有住宅。收购、转换、改造一批不违反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合格、设施配套相对齐全的既有住宅,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
11.配套经营用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适当提高公建设施和经营用房配套建设比例,增加困难群众的就业机会,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费用。
12.完善审批程序。开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相关审批部门要明确审批承诺时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涉及多部门审核审批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方式,统一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确保开工日期并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三、建设要求
13.优化户型设计。完善《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内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采取优选设计模板等方式,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户型面积,注重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重点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集体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14.完善配套设施。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5.严控工程造价。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项目策划、专家论证,优化项目设计。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公开公正公平地选用施工队伍和材料。严密组织,加强管理,科学施工,严格控制工期、质量和造价,降低建设成本。加强项目管理,审计、监察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组织领导
16.落实工作责任。继续完善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机制。各县(市)区要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制定落实措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同时做好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熟化、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做好任务下达、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督办考核等工作。规划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规划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任务目标要求,提前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确保梯次推进。发改、民政、财政、公安、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市政公用、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都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住房保障工作运营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主要责任,做好项目融资、土地储备、建设管理、审核分配管理及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
17.确保建设进度。各建设主体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按要求开工建设。当年的建设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每年第四季度提前谋划下一年度建设规模,并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
18.强化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监督检查力度,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年终考核验收,检查结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嘉奖;对项目建设进度慢、政策不落实的约谈其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考核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建设单位,要问责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在其经营收益范围内,以未完成任务量为核算依据,按照土地收储成本拿出相应的净用地或土地运营收益交实施机构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追究相应责任并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用地指标。
19.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要求,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宣传好的典型和做法,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听取群众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改进工作,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为阳光工程、放心工程、群众满意工程。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