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价费[2011]6号
颁布时间:2011-05-12 16:45:0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市公安局:
为规范本市养犬行为,强化养犬管理,根据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区、县公安机关为犬类管理费(含相关证件费,下同)的执收主体,犬类管理费按不同区域实施收费,具体标准如下: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其中农村地区每犬每年100元。具体区域划分细则由你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二、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犬类管理费。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请你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犬类管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先全额缴入区县监交的市级国库,每月末根据各区县实际收入情况,由市财政局从市级国库调整到各区县级国库,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犬类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养犬登记证》、犬牌等相关证件的制作;犬类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文明、规范养犬宣传材料的设计、印制和其他与宣传工作有关的事项;其他与犬类管理有关的事项。
区、县公安机关每年度末应将犬类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文后,请即通知执收单位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变更及票据购印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5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发布的沪价行[1997]第286号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