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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的通知

京发改[2011]772号

颁布时间:2011-05-30 14:39:3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最后一公里”工作,遏制市场流通环节费用过快上涨和不合理上涨,稳定农副产品价格,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本市将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包括社区菜市场、菜店等)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贸市场摊位收费项目。农贸市场开办者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营业税及特殊商户的水电费。摊位费标准可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代收税费及特殊商户的水电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另行加收费用。除上述费用以外,农贸市场不得向经营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严格实行市场收费明码标价。农贸市场及超市开办者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行业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标准,农贸市场及超市的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三、合理控制市场收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市场开办者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控制农贸市场摊位费及超市进场费的调整频率及幅度,保持收费水平相对稳定。原则上,收费调整幅度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并且在合同期内市场开办者不得单方调整收费标准。市场开办者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2个月向场内经营户告知调价理由及调价标准,一般情况下收费标准一年内调整不得超过一次。

  四、强化摊位租赁合同管理。农贸市场固定摊位实行租赁合同管理。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场内经营户签订书面摊位租赁合同,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应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相关费用缴纳方式等内容。

  五、引导企业规范和降低收费水平。农贸市场开办者及超市经营者应正确认识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主动规范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同时,及时掌握摊位租赁动态,防止转租摊位或炒作摊位造成摊位费上涨等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节。

  六、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各区县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及超市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及超市违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域主要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情况的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降低市场环节流通成本,稳定农副产品价格。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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