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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厦财预[2011]29号

颁布时间:2011-06-29 11:02:42.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预算单位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人员经费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

  二、公用经费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再提取机关绩效考评奖励金。各单位不得违规发放其他奖金、津补贴,也不得提取工会经费。

  三、经常性业务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可结转下一年度,作为公用经费的补充。

  四、一次性业务费和发展经费年终结余,除了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未完工且需留归单位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应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属于列收列支、法定支出项目或基金性质的资金,由财政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新项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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