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外[2011]20号
颁布时间:2011-06-09 11:20:11.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政府会展办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我们制定了《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政府会展办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外经 会展 资金 办法 通知
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10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不含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项目申办、基础性工作等费用支出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对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初审合格的会展项目进行复审,办理资金拨付,参与申请项目核查,会同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受理和初审会展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提出会展业重要活动、宣传推介及基础性工作经费等的使用计划,组织对申请项目的核查,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政府会展办负责全市重大会展活动的协调工作,会同市商务局提出会展宣传经费的使用计划,参与申请项目核查及扶持资金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对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会议、展览项目的奖励或资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计划申报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市商务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报会展专项资金预算,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10天,一次性向市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向申请单位出具《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及经确认的申请材料。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本市多个单位提出申请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会议或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三)评估申请
申请单位应至少在项目举办前5天,持市商务局出具的《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及经确认的申请材料,向市商务局委托的市会议展览业协会(以下简称“市会展协会”)提出项目评估申请。
(四)核查评估
市会展协会受市商务局委托对每个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组成核查组,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五)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单位应向市会展协会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展览奖励、资助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国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3、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等)、护照复印件、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支持。
(六)审核和拨付
市会展协会根据核查、评估结果及项目总结材料,提出奖励或资助意见,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联合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九条 会议、展览以外其它项目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
(一)会展重要活动经费、会展项目申办经费由申请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结合项目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申请单位组织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二)会展宣传经费由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在年初制定相应计划并商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二)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在年初制定计划并商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审核后拨付。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会展专项资金纳入市商务局的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申请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办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资助、追回会展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包括罢展、闹展或其它重大事故),停止奖励和资助;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列入会展资助不诚信名单,三年内不予会展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资助;
(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二条 已获得市级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会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政府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