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企[2011]41号
颁布时间:2011-07-04 10:57:10.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菜篮子”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依据《厦门市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引导“菜篮子”产品基地产业化建设,夯实我市“菜篮子”工程产业基础和提升“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所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以及从事“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的相关单位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菜篮子”产品的基地建设,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以及大型重点建设和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管理,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责任、各司其职。
(一)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菜篮子办”)负责全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应急状态下指定批发市场组织紧急调度并安排对指定批发市场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的补贴。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商务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审查、批复等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参与项目联合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三)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联审;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拟支持项目的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组织项目联合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四)各区经贸局负责本市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及初验收,并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局。
相关批发市场负责受理外地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初审及初验收,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商务局;在应急状态下接受菜篮子办指定对紧缺产品进行紧急调运。
第二章 补贴重点及标准
第七条 基地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建设现代化种养设施的,按不超过现代化种养设施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二)进行先进技术和先进品种引进、品种改良、科学耕种、科学饲养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培训、应用、推广的,按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50%予以补贴;
(三)改变传统方式,实施科学耕种、科学饲养,提高基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建设的,按不超过现代化设施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四)进行基地种养产生废水、粪便环保防治设施建设,并经环保部门认定为环保项目的,按不超过环保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贴;
(五)基地种植养殖投保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
(六)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的,蔬菜基地每亩按200元予以补贴,生猪生产线每万头按不超过10万元予以补贴;通过“绿色”、“有机”产地认定的,蔬菜基地每亩按300元予以补贴,生猪生产线每万头按不超过15万元予以补贴。同一基地、同一生猪生产线同时获二种或二种以上产地认定的,可就高但不重复补贴。
以上各种补贴根据当年“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统筹安排,并控制每单位最高补贴额:本市区域内蔬菜、水产品基地建设补贴每亩每年不超过200元,生猪基地建设补贴每头每年不超过10元;市外基地按每年实际对本市市场供应量计算总额,其中:蔬菜补贴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60元,贝壳类水产品补贴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鱼类、甲壳类水产品每吨每年累计不超过250元。
第八条 流通体系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批发市场开辟基地产品销售专区的,按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50%予以补贴;
(二)批发市场减免基地产品销售交易费的,按减免总额的50%补贴。
第九条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重点及标准
(一)批发市场建设检测室,其购置检测设备的费用按不超过50%予以补贴;
(二)批发市场购置试剂、试纸等耗材费用,经核实后按实际支出数予以补贴;
(三)批发市场对其所推荐并经认可的外地蔬菜、水产品生产基地进行管理的费用,按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条 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重点及标准
在发生极端灾害天气等紧急情况或者重要节庆日引发市场供应严重不足时,市“菜篮子”办指定批发市场组织对紧缺蔬菜、水产品进行紧急调运。对紧急调运按实际到批发市场蔬菜、水产品量的环比(应急期间实际天数与应急开始日往前同样天数)增加部分给予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其中蔬菜每吨补贴运费300元,水产品每吨补贴600元。
第十一条 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项目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项目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的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有资质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补贴项目台账、销售台账,并按时报送主管部门;在市场供应紧张时应优先保障厦门市场,最大限度满足我市需求。此外,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基地建设补贴,必须是已列入市调控基地名单并严格遵守《厦门市调控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地,其中上一年度被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基地应抽检合格,且自有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在建并可在下一年度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
(二)申请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属于申请开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购置检测设备的,必须是自有资金应占总投资的50%以上,在建并可在下一年度9月30日前完成的项目;属于申请外地基地管理补贴的,要切实履行对外地基地的监管职责,建立完整的项目材料档案;属于减免基地产品交易费的,必须是前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的减免金额。
(三)申请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应获得市“菜篮子”办指定,并提供相应的交易清单。
(四)其它补贴还需具备的申请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每年9月30日前,申报基地应向所在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提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申请;相关批发市场应向市商务局提出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所要达到的目标、投资规模、自筹资金及来源、申请理由、申请补贴金额等。
(二)相关批发市场进行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的,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一)各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基地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初审情况汇总书面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流通体系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二)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并于每年10月31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并公示7天,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编入下一年度市商务局预算,经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和程序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区经贸局、相关批发市场、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二)最初接受项目申报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初验收,并将初验收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组织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基地建设项目、流通体系建设中开设基地产品销售专区项目以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中购置检测设备项目,原则上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拨付资金;外地基地管理补贴在市商务局部门预算批复后即可拨付资金;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认定的,经审核后即可拨付资金;应急供应和市场调控补贴在应急状态结束并提供交易清单经审核后即可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部门和相关批发市场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会同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项目单位和相关批发市场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标准要严格按相关财政财务规定执行,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单独编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
第二十条 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以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不受理新项目、取消市调控基地资格、提请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等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