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监督[2011]1343号
颁布时间:2011-06-28 11:21:1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有关单位,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我局决定于2011年6月至10月组织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总体目标
按照“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重民生”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我市目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特点,开展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选择重点检查行业,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依据财政部确定的本次检查重点行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今年我市的检查内容和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的规定执行。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等。检查工作要围绕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检查力度,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2011年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重点为:1.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2.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3.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4.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5.日用消费品生产企业;6.会计信息质量较差的中小企业。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不仅包括对单位执行《会计法》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其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单位资产核算管理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内容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财政局有关制度规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检查,特别是对医院、学校等单位。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要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文件精神,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处理好加强监管与扶持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关系。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加大对中小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重点选择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推动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除执业质量外,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切实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并摸索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完成对我市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5年轮查一次的数量要求,同时还要以检查质量为重。
(四)结合2011年度“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督导抽查和整改落实阶段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要注重查处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对上一年度检查单位的跟踪回访、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检查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区县财政局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制定检查计划,突出重点,要与“小金库”专项治理有机结合,做好检查的保障工作,做好法规政策的培训学习和查前公示的宣传工作。继续坚持“上下联动”的检查组织形式,市财政局将通过召开检查布置会、举办查前培训、现场巡视、集中审理、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区县财政局和检查组检查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规模,科学选户
按照财政部对检查规模和覆盖面的要求,今年全市的检查户数不应低于100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辖区内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各区县财政局应在综合考虑今年的检查重点和自身检查需求后确定检查名单。检查户数原则上应与往年持平,其中至少有1户企业,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上报检查总结时要说明原因。
(三)科学规范,查前公示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对“查前公示”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促进会计监督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市财政局将分批次公示市级检查名单,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开。第一批检查名单(附件1)随本通知同时发布。各区县财政局也应在确定检查名单后,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并在财政局网站或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请公示名单中的各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本次财政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所需会计账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过程控制,防范风险
逐步健全对检查工作的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完善检查工作底稿,严格控制检查风险,严格履行检查程序,严格执行逐级复核,提高检查工作质量。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开拓创新,提高成效
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开拓创新检查方式方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要坚持“双向延伸”有机结合,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开展检查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检查软件,提高检查效率。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监督方式,形成会计监督长效机制。
(六)严守纪律,严格执法
检查人员一是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擅自披露有关检查情况和利用检查谋取私利;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廉政纪律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是要认真做好违规问题的审理和处理处罚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蓄意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查后公告,逐步推进
检查、审理、处理处罚等事项结束后,市财政局将对外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各区县财政局也要逐步推进查后公告的开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在3年内完成公告制度的建立。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开展检查工作。财政监督处负责全市检查情况的汇总,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全市检查工作总结。
(一)市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监督检查分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结合上述检查内容及重点确定市级检查名单,分批公示并开展检查。检查人员成立若干检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检查。检查采用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结合检查工作软件,全面提升检查效率。检查中应注重结合检查重点和检查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大力提升会计监督工作成效。
市财政局各检查组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单位的检查,提交各单位的检查报告和全部检查资料,各检查组同时填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市财政局检查组查证核实的单位违规问题,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情况通报。
(二)区县财政局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本区县特点,依据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检查范围和内容,研究部署本区县的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汇总工作,独立处理处罚、独立发布公示公告。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财政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进行汇总,按要求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于2011年9月3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介绍本区县组织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情况汇总表3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
3.其他材料。包括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被抽查事务所(第一批检查名单见附件1)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及时归整业务档案,并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如实填写表格和材料,并提供检查工作所需的全部资料。请各被检查事务所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于2011年7月4日前报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504室(地址:海淀区阜成路15号 联系电话:88549504):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5);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清单(附件6),填列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业务报告
3.抽查审计业务清单(附件7),填列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收费最多的6份年审报告,并提交该6份报告的全部工作底稿(原件)。
附件:附件下载1—7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