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会协[2011]96号
颁布时间:2011-08-09 08:37:35.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有关委托存档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负责人和人事负责人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遵照实施规定做好本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转移工作。同时,结合我协会人才中心存档的具体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在我协会人才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集体存档的原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办法(附件1)的程序办理。
二、涉及退休人员为委托人才中心代理人事档案存档的具有北京户籍,已经办理和正在办理退休的人员。
三、在人才中心存档的于2011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目前为130人,涉及70家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附件2),请各用人单位尽快按照操作办法持申报材料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四、用人单位到人才中心办理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提取手续时需要携带: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批复;
2.区县劳服中心出具《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通知书》;
3.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
4.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
5. 退休人员的存档卡片和2份存档合同。
联系人:王玉兰 88221096 赵影
五、《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实施,为非有公制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法保护,优化了首都发展环境。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及时办理。目前尚未涉及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要认真学习操作办法,确保今后本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顺利实施。
六、请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管理的人事档案数量认真核对、及时清理,对已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人事档案要在其离开一个月内办理转出或转所手续。
附件:1、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