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发[2011]25号
颁布时间:2011-08-26 14:18:25.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二)自2011年9月1日起,将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1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15万元。
二、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调整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个人负担35%;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二)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顺产的800元;阴式手术产的1000元;剖宫产的1900元。
(三)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前款待遇,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且参保人住院生育时,已按规定连续正常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1年以上(以医疗年度计算)。参保人应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但急救、抢救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四)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由本人或家属凭医保卡和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五)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已以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配偶身份享受了生育保险生育补助金或其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居民医疗保险不再支付。
四、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
自2011年起,将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