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1]1908号
颁布时间:2011-10-08 11:29:0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中石化北京石油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10月9日零时起,每吨分别降低30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 最高批发价格 | 最高零售价格 | ||
配送制,元/吨 | 非配送制,元/吨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 | 9180 | 9085 | 9480 | 7.13 |
93号汽油 | 9749 | 9648 | 10049 | 7.61 |
97号汽油 | 10318 | 10211 | 10618 | 8.10 |
98号汽油 | 8.65 | |||
0号柴油 | 8400 | 8313 | 8700 | 7.53 |
-10号柴油 | 8922 | 8830 | 9222 | 7.98 |
-20号柴油 | 9357 | 9260 | 9657 | 8.36 |
-35号柴油 | 9705 | 9605 | 10005 | 8.66 |
注:1、汽、柴油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执行。
2、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