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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函[2011]21号

颁布时间:2011-09-28 14:12:17.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摸清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确定,自2011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在我市市区(包括市内6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登记资格范围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预登记资格。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含无业),且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万元(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的需年满40周岁且无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43平方米拆迁保障及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予预登记。

  (二)单身职工预登记资格。市级(含)以下单位的正式职工或与单位签定1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本市市区无住房的单身职工。

  二、预登记工作程序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和单身职工到所在工作单位填表登记,由工作单位汇总后,报所在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家庭成员均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下同)填表登记,由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预登记信息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凡参加预登记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正式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单身职工的单位,将优先安排摇号选房(单身职工保障住房作为职工单位的集体宿舍,由单位参加摇号)。

  三、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预登记工作全面、准确,取得实效。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加强预登记工作指导、协调和培训,做好政策解答和信息汇总工作。各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人负责预登记工作,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登记受理和汇总报送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预登记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要求,为顺利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街道办事处要深入辖区各单位和居民区,通过各种载体,宣传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预登记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引导单位和群众积极配合支持预登记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No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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