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注会协[2011]58号
颁布时间:2011-10-10 13:46:31.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闽注会协[2011]57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此项工作,认真填报相关材料。
二、凡在2011年1月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闽分支机构),除具有《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三、申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11年10月24日前填写《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可在我会网站下载。),经主任会计师审核后上报我会。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分所填写的《情况表》,经分所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我会。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可汇总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10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报材料可采取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在2011年10月26日以前报省注协党办或注册部,超过上述期限未上报相关材料的,即为自动放弃。
在征求《综合评价暂行办法》意见期间所上报的《情况表》因不符合征求意见要求无效;如欲参加综合评价,请按本文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