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技[2011]678号
颁布时间:2011-10-12 11:53:58.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和《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体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要求,围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本市制造业“双提升”工程,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坚持走自主创新发展之路,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专题
2011年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聚焦以下两个专题: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专题
专题目标:在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及装备方面,通过购买、许可、合资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引进技术后开展吸收再创新工作,攻克关键技术、瓶颈技术,提高产品性能和经济社会效益,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专题内容:对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民用航天技术等领域引进的技术进行吸收和再创新。
(二)产学研或产业联盟合作专题
专题目标:1.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具体项目实施为依托,通过强强联合攻关,形成产学研或产业联盟的良好运行机制,解决本市具有发展优势的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关键技术或瓶颈问题,实现具有影响力的重大技术创新,并同步开展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前瞻性技术研究分析。2.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攻关目标明确、对整个产业链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专题内容:在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电子信息服务业、节能环保、民用航天技术等领域通过产学研或产业联盟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或牵头申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专题(一)需由单个企业申报;专题(二)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并由企业牵头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有较强的研究团队和较好的前期研发基础,并承诺投入必要的资金及落实实力相当的研发团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专题申报条件,具有明确的研发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3.项目实施期限在三年内。
三、项目申报程序和办法
1.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同时申报。网上申报需登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sheitc.gov.cn)“报送平台”的“专项资金申报网”,在线递交电子文本(点击“专项资金申报网”进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点击“申报预审”栏目转入相关受理页面,在线填报申请报告,并上传附件资料)。书面申报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附件资料各4份。
附件资料包括:
(1)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文献检索报告;
(2)证明项目在企业内部或集团公司、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主管部门已立项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上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企业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项目涉及行业准入管理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
(7)申报专题(二)的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合作协议或合同;
(8)申报专题(二)的高校或科研院所,须由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核准意见。
2.研发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计划中的不同专题。申报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相关项目内容已申报本年度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3.项目单位需将申报材料报经主管部门(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集团公司等)初审后送达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邮编:200041)。请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盖章确认,确保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明确可否提供配套资金的意见(可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
4.项目单位提交的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5.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截止。书面申报集中在后7个工作日,时间为上午9:00—下午4:30.
四、主管部门和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进步处
联系人:张宏韬、俞彦
联系电话:23112752、61717620
网上申报技术支持电话:61123260
材料送达地址:威海路511号15楼1514室(邮编:200041)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