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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国税发[2011]148号

颁布时间:2011-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1年6月16日

  转 发: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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