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节[2011]685号
颁布时间:2011-10-17 10:48:4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本市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08]5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组织申报2011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1.通过改进产品设计以及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低物耗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上消减污染物排放,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2.通过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有效控制污染物产生,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3.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的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项目;
4.其他具有行业推广示范效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清洁生产项目。
在上述范围内,重点支持冶金、石化、有色金属、化工、医药、火电、纺织、轻工等能耗较高和排污较多的行业开展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
二、申报企业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信用状况良好;
3.列入《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通过由上海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示范效果;
4.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至今未发生过超标排污行为和重大环保事件。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在线填报申请表并打印一式八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所在区县经委(商务委)或上级控股集团公司初审。
初审通过后,申请表一份由初审单位留存,一份由申报企业留存,其余六份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于2011年11月5日前报送我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人民大道200号1310室,邮编200003,王茜茜收)。
申请表的“中高费方案实施后获得的效果”一栏,应填报方案实施三个月后的实际效益数据。填报的数据要求真实、准确、详细。
四、申报材料
1.《2011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请表》;
2.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效果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及运营情况,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等;
3.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证明复印件(一式六份);
4.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一份;
5.《示范项目承诺书》。
五、项目评审
申报材料受理后,我委将按照《实施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遴选和评审,确定2011年上海市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名单,并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