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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津中小企[2011]92号

颁布时间:2011-10-20 10:21:57.000 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

  近期,国务院研究确定了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将进一步加大国家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为更好的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及时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

  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已经采取从项目储备库筛选项目的方式进行,项目储备库依托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 ()建立,采取企业开放注册、市区两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拟申报专项资金固定资产建设大类的项目,必须提前填报相关材料,经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推荐、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成为项目库储备项目后,方可按照当年国家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要求,申请专项资金。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入库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项目条件可参考上一年度国家资金申报工作通知;

  2、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3、在项目开工建设三个月内进行入库申请(开工日期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建设周期为准)。

  三、申报资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须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注册和提交入库申请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项目单位、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公章),分别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2、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3、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项目储备已经成为国家资金申报的常态工作机制,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项目储备工作,项目储备数应不少于本区县上年度资金支持项目数的两倍。未及时进行储备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资金。组织项目申报时,将根据各区县项目储备数量,酌情安排申报名额。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创新发展处联系。

  附件: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申请表(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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