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68号
颁布时间:2011-10-18 14:24:45.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内河水运是上海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连接长三角地区的重要通道,是上海加快国际航运中心枢纽港建设,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和服务全国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为上海城市发展和港口集疏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现就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本市内河水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是上海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改变相对滞后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的局面,并与海运、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实现有机衔接,发展多式联运,不仅有助于优化上海港集疏运体系,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组合效益,降低社会综合物流成本,还有助于上海与江浙两省加强资源、技术和资金等要素的有效流动和优势互补,促进长三角地区实现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二)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是上海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内河水运具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轻、成本低等优势。随着上海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制约特别是土地资源和环境容量的约束不断加剧,加快发展内河水运,不仅有利于提高上海港水水中转业务比例,减少公路运输的能耗和污染,降低公路交通压力和道路对土地的占用,还有助于改善水环境、优化周边生态、加强水系沟通、强化内河防汛排涝功能和实现内河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是上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举措。
(三)加快发展内河水运是上海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上海加快郊区新城开发建设,在内河沿线建立多个高科技产业加工工业区,内河水运需求不断增长。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不仅可以满足沿河区域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还将带动船舶运输、港口装卸、港航工程、船舶修造、船员服务和水上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助推内河水运服务体系建立、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链完善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级提升,促进城乡一体化。
二、明确发展本市内河水运的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目标相适应的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具体为:形成连接江浙与上海主要海港的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建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的现代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内河港区;内河水运服务产业链完整,市场运行有序;内河船型标准化目标基本实现,适箱货物(特别是危险品货物)集装箱化程度显著提高;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有力保障;内河水上客运业健康充分发展;内河水运优势和潜力得到较大程度发挥。到2015年,Ⅲ级及以上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到220公里,占全市内河通航里程比例提高到10%以上;航道货物通过量约达1.8亿吨;水水中转业务比例(含长江)约达45%。到2020年,Ⅲ级及以上内河航道里程达到260公里,占全市内河通航里程比例提高到12%以上;航道货物通过量约达2亿吨;水水中转业务比例(含长江)约达50%。
三、确定发展本市内河水运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内河水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科学制定内河岸线利用方案,优化内河港口规划,完善码头布局,加强规划实施监管。研究制定内河航道建设和维护标准。建立内河航道基础数据库和内河航道建设与维护项目库,实现项目库滚动管理。处理好内河航道建设与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加快完成“十一五”延续项目的基础上,建设大芦线二期、杭申线、杭平申线、黄浦江上游、长湖申线、大浦线、苏申内港线和赵家沟东段等航道整治工程。深化研究和加快油墩港、龙泉港和金汇港等航道整治工程前期工作,适时启动工程建设。对新建水利和桥梁等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内河水运发展要求。在充分论证通航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改造碍航建筑物。完善内河航道维护机制,优先疏浚维护“一环十射”及其他跨省和跨区主干航道,兼顾各区(县)重点航道和在建高等级航道的周边航道,进一步加强对黄浦江航道及其吴淞导堤的维护管理。加快推进芦潮港、外高桥内河港区一期工程建设,有序建设蕴东、三墩和漕泾等内河港区,加快内河码头向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内河港区归并,实现上海内外港对接。
(二)发展内河水运市场和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以适度竞争为原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内河水运及其服务业市场环境。积极培育内河水运经营主体,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水运企业规模化发展。推进宜兴、无锡、苏州和嘉兴至上海的内河集装箱运输项目,扶持船公司开辟跨省市内河集装箱公共班轮运输。引导水运企业以资金为纽带,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干支联营”,优化船舶运输组织。推动国内船舶(客货)代理、船舶管理和航运经纪等产业规范健康发展,扶持内河船舶修造业发展,拓展港口配送、加工、商贸和金融等综合服务功能,完善内河水运产业链。结合内河航道工程和港口建设,发展内河沿线延伸产业。推进内河水运信息化,建设水运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推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内河水运业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优化内河运力结构和运输格局。推进本市内河船型标准化,完善船舶更新报废制度,出台政策措施,限制并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船舶,鼓励船舶使用信息化运营管理设备,提高船舶安全性能,加快优化运力结构。深入贯彻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按照《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总体安排,重点发展内河集装箱标准船型和有舱盖散货船,使本市内河运输格局由目前的以传统散杂货运输为主,逐步调整为以集装箱运输为导向、多种货类运输并重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支持保障系统。以市场化、企业化和专业化为方向,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合理布局应急救助站点和力量,建立市内河搜救和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市内河搜救和应急指挥中心与海上搜救中心联网。建立和完善内河应急救助专家库。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重点抓好预防、预控、预警,完善航道通航标志、标识、警示牌等,完善内河水运安全防护设施,配套建设内河航道通信网络、视频监控和动态发布等信息化基础设施,改善航道通航环境。完善事故灾害沟通协调与预警机制。重点加强内河危险品运输、滚装运输、水上客运的安全监管、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五)推进内河水运绿色发展。建立有效机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内河港航业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修订完善技术规范。研究制定内河船舶的节能减排标准。加紧研究内河港口节能减排措施。加强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对新建内河运输船舶安装油污水处理(储纳)和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建立和完善内河船舶污染物回收处理机制,建设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防止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建立诚信船舶管理机制。鼓励推广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健全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责任索赔机制。注重统筹协调水运资源开发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环保评估系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体系,提高预防控制船舶污染及其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河道水环境整治,营造优美航道景观。
(六)促进长三角内河水运协调发展。推动长三角地区内河航道建设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加快推进长三角内河水运市场一体化,促进企业合作,协调行业标准相互接轨,深化推进长三角地区内河水运信息资源共享与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长三角地区内河海事监管合作机制,在建立市内河搜救和应急指挥中心的基础上,实现与江浙地区搜救(指挥)中心的对接。加强长三角地区船员管理协调,探索建立事故责任船员及违纪船员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内河集装箱运输合作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点推动长三角地区内河水运相关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合作。
(七)推动内河水上客运业充分健康发展。以方便出行、安全至上为目标,加快将市轮渡和三岛客运纳入公共交通体系。强化轮渡安全管理,确保轮渡运输的安全性。拓展水上公共交通功能,大力发展“水上巴士”,加强与陆上公交有效衔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范水上游览市场,加强客运船舶安全检验、电子票务管理和高速游艇、游览艇、摩托艇等船艇驾驶人员的技能培训。做强浦江游览品牌,开发苏州河人文生态游,整合相关水上旅游资源,策划具有上海独特人文品位的特色水上旅游项目,提升上海水上旅游休闲业的服务品质和文化品位。
四、做好发展本市内河水运的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目前上海内河航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体制构架基础上,成立推进上海内河水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上海内河水运发展,协调解决内河水运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同盛集团以及相关区(县)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
(二)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强化效能、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市、区(县)两级分工明确、条块清晰的内河港航管理体制,特别是要优化“以条为主”的地方海事管理体制;相应理顺行政执法机构财务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内河水运发展健康可持续。
(三)确保资金投入。市、区(县)两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国有投资公司的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承担内河集疏运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鼓励和支持本市有条件的港航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建设内河码头及相关物流设施。深化支持内河水运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
(四)完善法规体系。按规定程序适时修订《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内河航道管理条例》和《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和完善促进内河水运发展的制度规范,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合法权益,促进相关单位合作协调顺畅高效。
(五)强化政策支持。建立有效的政策保障机制。探索降低内河集装箱运输成本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促进内河水运市场培育、企业扶持以及支持保障体系建设等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内河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试点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的内河集装箱运输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实施货运、仓储和装卸搬运等营业税免征政策。依法保障内河公用性码头和航道建设所需用地,确保补偿资金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