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注协发[2011]55号
颁布时间:2011-10-24 10:45:2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工作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其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着行业财务管理的水平。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制定了《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事务所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我们完善修订。
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指引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事务所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健全会计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 事务所应根据规模的大小、收入的多少及业务活动的繁简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应由专(兼)职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出纳等人员分工完成。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本行业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特点。
(三)遵守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严守会计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会计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职业道德,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九条 会计岗位设置及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分工可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方法。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含支票)。
第十条 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的,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务所撤销清算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算工作并编制决算,清算工作结束前不得离职。事务所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根据《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性质与规模,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财务内部牵制、财产清查、财务收支审批、财务预算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制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事务所内部各层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不相容岗位职责和要求。
完善内部牵制机制,正确执行授权审批制,在有关制度中明确各种费用支出的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员,避免存在本人审批本人经办的会计事项。
(一)职能牵制:分别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职责、权限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牵制的作用;
(二)簿记牵制:账表、账账、账证之间必须相符;
(三)实物牵制:对重要实物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共同管理,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
第十五条 财务稽核制度主要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方法、时限等。
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明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明确稽核的内容, 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疏忽、错误及舞弊等问题及时纠正或制止。
第十六条 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事务所应重点对往来账项及货币资金进行清查核实。应制定严密的牵制制度,业务部、办公室、财务人员等应相互控制报告的签发程序和收费金额,杜绝收入不入账或设账外账。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十九条 大中型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事务所应当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事务所可以通过设立监事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及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等规定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支票与印鉴应分开管理,支票使用登记簿应连续记载并便于查询。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每月盘点,到期兑换,正确处理投资成本及损益等相关账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债权、债务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对不能按期收回的往来款应及时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事务所章程或协议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购入、验收、领用、保管、盘点、报废、处置等)。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和条件的固定资产时,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账卡物必须一致。应有定期的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制度,报废和处置固定资产应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应手续。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须经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一经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 制定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收益分配一体化。
(一)事务所应当基于“人合”特性制定统一的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在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设计上,应当强化按劳分配,弱化按资分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级、能力和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业绩考核标准和收益分配方案;基于股东或合伙人的能力、贡献、风险和责任制定收益分配政策,一般以分红形式分享利润;经理及以下从业人员,一般以薪酬加奖金形式分享收入。
(二)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制度应在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形成一套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集体决定,在全所范围内严格执行。涉及合并、重组的事务所,应当首先对业绩考核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意见不一致导致内讧,贻误事务所发展。重组合并涉及合伙人尤其是对事务所创立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资深合伙人退出的,应妥善安排好相关待遇。
(三)事务所的收益分配政策应当体现对优秀骨干人才的适当倾斜。
第四章 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合伙人个人的出资,必须根据本事务所章程或合伙人协议规定的比例和金额按时到位,不得中途抽逃。出资的转让与增减变动,须经过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讨论批准,并及时办理合法、有效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二十九条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第三十条 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事务所应按本单位制定的劳动工资制度计算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完善临时外聘人员的工资发放手续;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提取和上缴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各种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5%或者2.5%提取职工教育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为党、团、妇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第三十三条 事务所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税金,设置应缴税费明细账,按规定时间上缴税费。
第三十四条 要真实、完整地计算收入,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在财务部门登记入账,各项收入应按审计、验资、咨询服务、培训、业务协作等不同业务内容分设明细账进行核算。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如果提供的服务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按协议或完成服务比例确认收入。不得虚列或隐匿收入。
第三十五条 事务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开支范围与管理审批权限。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正确区分本期与下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事务所应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提取和上缴会费,团体会员会费,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为基础,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应当统一购买职业保险,或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及有关人员不得占用、挪用或私分职业风险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第五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设置会计科目、会计账簿,组织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及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
(二)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财务专用盖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大小写金额。
(三)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有单位领导人、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发票后应附有合同和购物型号或明细。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发票或收款证明(附有明细)。
(六)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七)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手写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所有发票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 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与原始凭证金额相同。
(三)记账凭证填制日期:货币资金收、付款记账凭证,按会计机构收付货币资金的发生日期填制;转账凭证按收到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
(四)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为了防止编号重漏,可使用“记账凭证销号单”,将已编过的号数从“记账凭证销号单”上注销。
(五)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即:可以“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一般不可以“多借多贷”;同类特殊的经济业务可以多借多贷。
(六)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要说明更正理由和依据。
(七)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说明情况等。
(九)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应按构成记账凭证金额的原始凭证计算,原始凭证所附的附件加盖“附件”戳记,不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张数。
(十)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及原因”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并在摘要栏中注明“调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据以登记入账。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其他要求与手工记账相同。
第四十五条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经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 明细账、日记账应按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账内,总账应按汇总表的情况逐项记账,做到登记准确、及时,书写清楚。
(三) 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 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五) 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四十九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其中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每月核对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实物资产、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五十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 必须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主表、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报表附注。
除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外,事务所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和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总账、相关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五十三条 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认真编写财务报表附注,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五十四条 事务所在年度内不论性质、名称等在何时变更,所编制的财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汇总财务报表应包括年度内并入单位财务报表的全部数字,不包括年度内分立单位的财务报表全部数字。
第五十五条 事务所发生撤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编报清算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相互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时,将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说明。
第五十七条 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主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主任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报送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在报出之前,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财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二)财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
(三)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是否衔接;
(四)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
第六十条 事务所要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制度,年终报表应附报表说明,报表说明对本年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各类业务收入构成、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比例及对增减变动主要原因加以分析,同时分析本年实现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财务管理中重大事项等。
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 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确认汇总且与行业管理系统数据一致的全省事务所财务报告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其中,大中型事务所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还应当同时报送财政部。
第七章 会计档案
第六十三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98]第32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序存放。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用必须经事务所负责人批准,并建立会计档案借阅清册登记,会计档案不得拆封、抽换、涂抹。对超过保管期的会计档案应建立销毁清册,列明应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年度和档案编号、已保管期限、应销毁时间。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董事会或者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履行监销手续。
事务所分所撤销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指引由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