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工商法[2011]246号
颁布时间:2011-10-24 10:50:29.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队)、局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19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鄂政发[2011]53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出台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系重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相关涉嫌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依据这些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数量巨大,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影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很大影响。《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对保障和监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全面调整和系统规范,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充分认识实施该法对加强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其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重点之一,列入本部门宣传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行政强制法》宣传培训,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工商局拟于近期举办法治大讲堂,邀请有关专家讲解《行政强制法》,请各地组织好听课学习。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让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强制法》,理解、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法律的实施,依照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系统学习、宣传、培训《行政强制法》情况报省工商局法规处。
三、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该法不一致的,都应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工商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以及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况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照备案审查程序报相应的法制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以《行政强制法》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湖北法治工商建设
(一)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无法定依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内设机构、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协会等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防止出现重复实施行政强制的现象。要由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人员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将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或取得资格后再上岗。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引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规定,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将《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除非情况紧急并确有需要,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文书,并制作执行行政强制的执法文书;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严格遵守查封、扣押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准确把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时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应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各地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检查,将《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情况作为2012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评议的重要内容。
(四)大力加强法治工商建设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工商的一个重要抓手,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按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指导意见》(鄂工商法[2011]206号)要求,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工商建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措施,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工商局法规处。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