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法规[2011]101号
颁布时间:2011-10-24 11:11:37.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物价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区支行:
现将《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现已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缴费单位,按税收的所属期执行,即10月份征收9月份价格调节基金仍按原办法执行,各区地税局要督促企业将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做到“月税月清”。同时,按照《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对象重新认定工作,10月29日至31日进行“程序测试”,确保11月份能按新办法顺利征收。
二、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管理。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实行分工负责。市物价局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决算编制、使用方案、项目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确保应收尽收、及时入库。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将有关资金划入价格调节基金,对政府批准的使用方案,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负责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入库工作。二是严格预算管理。将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提出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是规范审批程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时,由市物价局商有关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批准的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四是牢把使用方向。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凡与价格调节基金性质无关、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无关、与价格调控方向不符以及使用单位不执行协议、不兑现承诺的,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不予支持。
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处理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四、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的宣传。市、区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征收对象的理解与支持。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