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70号
颁布时间:2011-10-24 11:30:36.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居民医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本市居民医保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2012年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1.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3000元;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2200元调整为3000元;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调整为150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590元调整为680元。
(二)2012年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2012年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4.城镇重残无保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二)2012年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继续按照2011年标准执行。
三、关于基金筹集
从2011年起,居民医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组成。除重残人员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的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重残人员的资金筹集,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四、关于帮扶补助
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继续给予补贴。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等,在住院起付标准内予以适当补助;参保人员中的城镇重残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上述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享受帮扶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关于其他事项
2012年中途参保人员的等待期设置,继续按照2011年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参加2012年居民医保的,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的规定执行。
市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管理,细化完善居民医保费用预算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