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1]727号
颁布时间:2011-10-31 10:33:37.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本市十二部门《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沪经信企[2011]166号〕,做好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及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管理
(一)凡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沪中小企业领导办[2011]13号)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我委负责,采取全年受理、滚动认定的方式。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工作。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请: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http:// yxjc.ssme.gov.cn)进行注册,并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书面申请: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报送区县经委(商务委)。
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实,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委。
(四)我委将对区县经委(商务委)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认定。
(五)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授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复核管理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进行资格复核。
(二)为了提高效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每年5月31日之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进行在线填报,更新相关信息。
(三)每年6月15日之前,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对申请资格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我委。
(四)我委收到区县经委(商务委)行文后,将在10个工作内完成复核工作。
(五)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1.不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的;
2.不填报统计调查表的;
3.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2011年10月15日之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前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应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复核。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于2011年11月21日之前出具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我委。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