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资源[2011]621号
颁布时间:2011-11-07 10:33:08.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下同)节能评估工作,有效加强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经审查,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等47家机构符合在相关专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基本条件,现列入备案管理,并予公布。
列入备案管理的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核准的专业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节能评估工作。由于节能评估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该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评估机构和负有责任的评估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参与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有关规定,对在本辖区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的相关机构加强监督指导。
我委将结合各备案机构基本条件变化和能评业务开展情况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可继续向我委申报备案。
附件: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民用建筑除外)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一览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