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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补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服[2011]357号

颁布时间:2011-11-08 10:31:16.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补换卡工本费的请示》(舟价[2011]9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舟山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补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社会保障。市民卡使用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办新卡的收费标准为每张卡18元。

  二、发卡单位应对首发卡提供一定期限的保质期,并对保质期内非人为损坏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实行免费更换。保质期具体期限由发卡单位按照社会保障。市民卡采购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

  三、以上规定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请你局督促发卡单位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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