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2011-11-04 16:44:05.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以下简称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及五保范围、核定低保及五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是将调整标准的依据、周期、执行等纳入日常工作管理,使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调整;是全面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是体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实现城乡统筹、均等发展要求,从源头上、机制上、整体上确保保障标准调整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的制度创新。对于探索建立我市各项保障制度长效机制,维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方法
(一)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测算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的比例,农村低保标准参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的比例,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左右的比例,分散供养标准按照集中供养标准的50%确定。具体测算公式为:
城市低保标准(元/月)=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调整系数)÷12
农村低保标准(元/年)=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调整系数)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元/年)=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0%+调整系数)
其中,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我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和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调整程序。低保标准的调整根据居民消费水平变化情况,一到两年启动一次。从2012年起,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统计数据,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测定并提出当年市内四区城市低保标准及五市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标准调整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区五市城市低保标准、三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参照青岛市调整机制的办法和程序确定,由区(市)政府发布施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作为关注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民政、财政、物价、统计(调查队)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年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与同级财政等部门会商,提出调整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工作,确保保障标准动态制定和调整后,能够按照新标准及时纳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物价部门要根据全市物价低保联动机制确定的责任分工,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和工作建议;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能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并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真正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