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1-11-07 16:21:47.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完善我省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协会制定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现予印发执行。
2001年制定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谈话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行业自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谈话提醒工作,本制度适用于在河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经省注协注册登记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将约请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进行谈话提醒:
(一)涉嫌违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五)应当进行谈话提醒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省注协安排谈话提醒前,应拟定好谈话提醒提纲,制发《谈话提醒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第五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省注协进行谈话,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由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参加,涉及注册会计师的问题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注册会计师一起参加。
第六条 省注协应有两人参加谈话提醒,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必须字迹清楚、记录完整。谈话结束时,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省注协可根据需要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第八条 省注协及其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对谈话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 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事先书面报告省注协,经省注协同意后谈话时间可以推迟,但推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谈话对象在谈话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
第十一条 谈话对象无故拒绝、推脱、不如实陈述、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的,应记录在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谈话,发现谈话对象违规情节轻微的,将予以严肃训戒并要求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省注协书面报告;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年内因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两次以上,并证实有违规行为而又不及时纠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注册会计师在一年内因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被谈话提醒累计达两次以上(含两次),并证实有违规行为的,其执业资格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谈话结束后,协会工作人员应对谈话情况进行总结,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整改结果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谈话记录、谈话情况总结以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将归档保存,并作为资格认定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