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协[2011]80号
颁布时间:2011-11-11 08:42:4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各非执业会员:
为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促进非执业会员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协会制定了《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附表一);
3: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附表二)
4: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年度年检登记表(附表三)。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促进非执业会员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不超过五年。
(二)经依法认定和考核认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者。
(三)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龄,或停止执业不超过五年。
(四)执业注册会计师年检未予以通过(但完全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受刑事 处罚、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撤职以上处罚年检未予通过者除外)。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向协会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应当准确、真实、完整的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1),并提供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原件(考核者持批准文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以及学历和学位证书、会计职称证书、英语考级证书等复印件。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受理时间每年分两批,分别为每年的2月1日至3月1日,7月1日至8月1日。
第五条 申请人被批准成为非执业会员的,由协会发给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合法证件,会员证书由持证人自行保管,作为本人具备会员资格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协会不准予其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撤职以上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由中注协或协会予以除名的。
第三章 非执业会员转会、培训、年检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转出会员:本人向协会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2)一式三份;协会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二)转入会员:协会接到经转出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在5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自觉接受中注协或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按要求完成协会规定的专业学习任务,了解行业发展动态,除平时自学外,还应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专业学术活动。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协会组织的定期检查,检查工作于每年的6月1日至8月31日进行,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应当填写年检登记表(见附表3),检查合格者由协会在会员证上加盖合格印章。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协会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中注协网站或协会网站、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暂缓年检不得超过一年):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非执业会员退会、除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的。
(六)严重损害注册会计师形象的。
(七)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八)无故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九)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十)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可自行申请退出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协会注销其会员档案。会员退会后,会员证的编号同时作废,不再启用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存在第十二条除第(十)款规定之外的情形,协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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