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协工[2011]40号
颁布时间:2011-11-14 08:51:06.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工会联合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分成的规定》、《云南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工会联合会工会经费收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经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工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行业工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分成的规定》、《云南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工会联合会工会经费收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收缴返还
第二条 经行业工会批准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工会经费:
(一)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行业工会缴纳上年度的工会经费。行业工会收取会计师事务所上缴的工会经费后,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统一通过云南省总工会指定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工会经费的缴纳基数为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年度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为2%.
第三条 行业工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及时返拨工会经费:
(一)行业工会向云南省总工会汇总缴纳工会经费后,应当自行业工会开户银行付讫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省总工会申请返拨上缴工会经费总额的75%.
(二)行业工会收到云南省总工会返拨的工会经费后,应当自行业工会开户银行收讫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返拨50%给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行业工会留成25%.
第四条 工会会员应当按照工资总额的0.5%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缴纳工会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交会费。
工资总额是指所有工资性收入,其他各种奖金、津贴、以及按劳动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等,不列入工资收入。
工会会员缴纳的工会会费全部留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使用,不进行分成上解。
第三章 开支使用
第五条 行业工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应当有效使用工会经费。行业工会留用的工会经费和属于工会经费性质的其他收入,只能用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会会员服务和组织行业工会活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所有的由行业工会返拨的工会经费、向会员收取的工会会费和属于工会经费性质的其他收入,只能用于为本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服务和组织本会计师事务所工会活动。经本会计师事务所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员)审核同意,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会员活动。
可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二、组织职工活动。
(一)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二)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三)工会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四)慰问困难职工。
(五)职工集体福利补助。
三、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
(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二)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的费用和讲课酬金。
(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五)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实行相对独立的核算和管理制度。行业工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行业工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组织要根据工会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行业工会的工会经费应当经行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协会年度理事会报告,接受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会经费应当经本会计师事务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行业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