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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区菜市场摊位[店铺]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渝工商办发[2011]130号

颁布时间:2011-11-14 11:07:46.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局、直属局:

  为明确我市菜市场市场开办者与摊位(店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并征求部分市场开办者、摊位(店铺)承租人的意见,市局制订了《重庆市城区菜市场摊位(店铺)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就推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结合合同指导服务工作,积极推广使用,引导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约,减少合同纠纷。

  二、市局将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公布该示范文本,当事人可登录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三、使用中注意收集对本示范文本的意见,并及时反馈市局合同处。

  附件:重庆市城区菜市场摊位(店铺)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重庆市城区菜市场摊位(店铺)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简称甲方):                               

  承租人(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城区菜市场摊位(店铺)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摊位(店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店铺)位于    市场     交易区 号,面积为     ,设施为     ,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项目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摊位(店铺)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签订 日内交付摊位。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季□年)(大写)      元。

  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  2、分期交付   3、其他方式,即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市场开办者的规定,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制订有关市场物业、治安、消防、计量、卫生、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制度,承担相关义务,并监督乙方遵守有关规定。

  2.对乙方利用所租摊位(店铺)销售伪劣商品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出现的消费纠纷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3.协助、督促乙方办理相关证照,为乙方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甲方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店铺)进行调整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店铺)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乙方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于 日内退回乙方已交付的结余租金及保证金。

  5.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法亮证亮照经营。

  2.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对甲方不合理要求乙方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不得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若有特殊原因,确需中途退租、转租摊位(店铺),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退租的,甲方应在 日退回乙方已交付的结余租金及保证金。

  7.                                

  第六条 先行赔付保证金

  1.合同签订 日之内,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先行赔付保证金 元。

  2.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使用保证金:

  (1)乙方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乙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适用先行赔付的其他情形: .

  3.因乙方过错,甲方使用保证金先行赔付的,乙方应于 日内补足保证金。

  4.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按摊位(店铺)租金总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或条件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不得收取租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3.乙方损害场地设施,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实际损失。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中途退租、转租,甲方有权提前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并按摊位(店铺)租金总额 %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同时取消乙方下一轮优先续租资格。

  5.乙方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总额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 日内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解除合同:

  (1)在租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证照的;

  (2)违反市场管理制度情节严重且不服从管理的;

  (3)逾期 日未支付租金、水电等费用的;

  (4)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的;

  (5)                       

  第九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有在同等条件下对摊位(店铺)的优先租赁权。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限内市场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因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摊位(店铺)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共 页,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租人 份,承租人 份。

  附件:

  出租人:       承租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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