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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会协[2011]83号

颁布时间:2011-11-21 10:37:48.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办法》(云会协[2007]73号)施行以来,为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展示行业良好精神风貌,增进行业内的沟通和交流,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行业文化建设的需要,协会对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办法》(云会协[200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行业文化体育活动,展示行业良好精神风貌,丰富广大会员业余文体生活,增进行业内的沟通和交流,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文明行业建设,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文化体育活动,是指以非营利为目的,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组织举办的各类文艺、体育、书画摄影等活动。

  第三条 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由行业党委、行业工会、协会负责。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行业文化体育活动项目。

  第二章 时间安排

  第四条 行业文化体育活动分为体育比赛、文艺展演、书法摄影比赛等三类,原则上每年举办一类活动,视需要也可举办两类。

  行业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一般在事务所业务相对较少的6-9月份举办,书画摄影比赛一般安排在每年理事会会议期间举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协会应当将每年拟举办的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前通知各事务所进行准备。

  第六条 行业文化体育活动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一、二、三等奖项,对组队参赛的事务所可以设立精神文明奖或优秀组织奖等奖项,并颁发相应的奖状、奖牌和奖金。

  行业文化体育活动奖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为调动协会会员参与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组队参加行业文体活动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以一个事务所为单位组队参加,也可以以州(市)事务所为单位或多家事务所联合组队参加。

  第八条 事务所参加行业文化体育活动比赛的选手必须是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不得聘请非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参赛。如经查实事务所聘请非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了比赛,协会将取消该事务所参加本次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的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计入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九条 各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和支持员工参加行业文化体育活动,对参加活动的员工应当在时间上给予充分保障,并对参加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给予必要支持。

  第四章 赞助及冠名

  第十条 行业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协会会费、行业工会经费和事务所赞助等。一般情况下,活动场地租金、裁判等组织管理费用在行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奖金以事务所赞助为主,不足部分在协会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行业文化体育活动所需奖金采取预先公示办法,各事务所可自愿赞助。为鼓励事务所捐资赞助行业文化体育活动,对捐资赞助较多的事务所可以授予其当年举办活动的冠名权(如XX杯行业体育运动会)。

  第十二条 为增加事务所赞助款项使用的透明度,各具体奖项的奖金金额由协会商赞助事务所后确定,并在奖杯或奖状上分别注明由XX事务所赞助提供。

  赞助单位可优先评为优秀组织奖等奖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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