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1]249号
颁布时间:2011-11-16 10:52:2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对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服务收费的请示》(皖机场集团[2011]6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于2009年核定你公司的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服务收费及包装箱收费标准,执行期2年已到。期间,你公司为广大旅客提供了安全、方便和良好的服务,为提高民航运输质量,减少行李在空运中的散包和破损现象起到积极作用,得到了旅客的好评。经研究,同意继续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接文后,你公司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2年,期满前2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关于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176号)、《关于继续执行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等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9]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航空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收费标准及包装箱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航空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收费标准及包装箱收费标准
一、航空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收费标准:
55厘米×40厘米×20厘米以下(含本数): 6元/件
80厘米×50厘米×30厘米以下(含本数): 10元/件
80厘米×50厘米×30厘米以上: 15元/件
二、包装箱收费标准:
40厘米×30厘米×20厘米 5元/件
50厘米×40厘米×30厘米 10元/件
60厘米×50厘米×40厘米 15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