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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等服务收费的函

皖价服函[2011]249号

颁布时间:2011-11-16 10:52:2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延续对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服务收费的请示》(皖机场集团[2011]6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于2009年核定你公司的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服务收费及包装箱收费标准,执行期2年已到。期间,你公司为广大旅客提供了安全、方便和良好的服务,为提高民航运输质量,减少行李在空运中的散包和破损现象起到积极作用,得到了旅客的好评。经研究,同意继续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接文后,你公司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2年,期满前2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批。原省物价局《关于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176号)、《关于继续执行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等服务收费的函》(皖价服函[2009]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航空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收费标准及包装箱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航空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收费标准及包装箱收费标准

  一、航空旅客货物和行李打包收费标准:

  55厘米×40厘米×20厘米以下(含本数): 6元/件

  80厘米×50厘米×30厘米以下(含本数): 10元/件

  80厘米×50厘米×30厘米以上: 15元/件

  二、包装箱收费标准:

  40厘米×30厘米×20厘米 5元/件

  50厘米×40厘米×30厘米 10元/件

  60厘米×50厘米×40厘米 15元/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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