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服函[2011]248号
颁布时间:2011-11-15 11:05:15.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请审批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交建管函[2011]462号)悉。为规范我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行为,确保交通工程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经专家评审论证,现就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具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试验检测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交通、质监等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资质并通过计量认证合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开展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工程材料试验业务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试验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试验检测服务单位应本着“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委托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出具相关检测和试验报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试验检测单位可根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委托方承受能力适当下浮标准,本文未列试验检测项目的,暂由试验检测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议定。
四、各试验检测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1年,期满前2个月按有关规定向我局重新申报核定正式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