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秘[2011]392号
颁布时间:2011-11-15 10:56:24.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的投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精神,现就统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教育资金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计提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教育资金的计提口径和比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分别按10%比例提取。 年终清算时,严格核定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各专项资金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计提数,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二、省级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县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按30%实行统筹。省级统筹资金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农田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区倾斜。计提的教育资金,暂不实施省级统筹。
三、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和水利、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及时足额计提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计提和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