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发[2011]39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10:48:34.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1]1号)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粗放的现状,提高全社会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和能力,为实现“两个加快”提供水资源保障。
一、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中央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严格水资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性。四川是“千河之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61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2900立方米,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一是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呈现区域性缺水。人口耕地集中、生产总值占全省85%的盆地腹部区水资源量仅占全省的22%,水资源的地域分布与工农业生产布局不适应。二是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呈现季节性缺水。每年的4—6月是农业用水高峰期,而全省降雨主要集中在7—9月,干旱缺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三是骨干水源工程偏少,呈现工程性缺水。全省蓄引提水能力仅占水资源总量的10%左右,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0.41,尚未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四是水污染日益加重,呈现水质性缺水。盆地腹部地区多数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附近水体污染更为严重。五是水资源的使用效率不高,浪费水的现象时有发生。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存在。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制度创新,是解决我省水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和根本性措施。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必须集中资金投入,集中人力、物力,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推进,逐步实现“四个转变”,即将节水型社会建设由一般号召向全面建设转变,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管建并重转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推动科学发展和推进“两个加快”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形成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经济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政府主导,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金、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构建节水型农业、工业、生活服务业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形成节约用水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基本完成万人以上水源地达标建设,建设一批河流水资源保护工程;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77亿立方米以内(以国家下达指标为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5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县级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到15%;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5%,县城污水处理率提高到70%;地下水基本实现采补平衡。
到2020年,水资源的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各项节水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以县为单位,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在农业、工业、生活服务业节水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同时推进。
2.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其用水需求,科学制定五年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整合各类资金,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群众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长效投入机制。
4.突出重点。用三年时间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县(市、区),实行重点扶持,集中投入,通过5—8年努力,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
5.严格管理。把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为主要任务,落实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用严格的制度管理好、保护好水资源。
6.以供定需。因水制宜,量水发展,优化调整工农业生产结构,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使经济社会发展有可靠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
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在双流等县(市、区)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分批启动建设100个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市、区)。各地申报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重点县(市、区)名单(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与全域灌溉试点县申报节水型社会重点县的优先确定),经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重点县(市、区)分别确定30个、30个和40个县(市、区),分别从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开始建设,每一批建设时间为五年。
(二)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示范区项目建设,全面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坡耕地改造、田间集雨设施等工程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选育和推广耐旱作物品种,调整种植结构,优化种植制度,规范旱地改制,因地制宜发展旱粮作物。加强灌溉用水管理,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民用水协会,推广农耕农艺节水措施,建设节水高效农业和生态农业。
(三)着力推进工业节水。禁止扩建、新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结合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提高节水能力。加强定额管理,强化用水计量器具的监督和检测,加大节水计量检测能力投入,推广中水回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四)深入推进城镇节水。大力发展城镇、城乡集中供水,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的推广普及工作,建设节水型社区。开展雨水收集回用和中水回用系统建设。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在水功能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修建水电站等水工程,应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大下泄流量,维护江河健康生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矿井日常疏干排水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取水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万人以上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水功能区、水库、饮用水水源区以及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以河流或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实现清水入江河湖库。
(六)优化配置水资源。做好用水总量配置工作,促进水从低效益用途配置到高效益领域。加快建设一批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核心目标,积极推进“全域灌溉”和水利现代化灌区建设,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已成灌区渠系配套,完成30个在建大中型工程,开工一批大中型工程。确保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新增1000万亩有效灌溉面积。确保城市用水。
(七)严格管理水资源。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实行水资源论证一票否决。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四、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机制。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今年内要制定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严格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深化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水务体制改革,打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水管理界限,进一步理顺职能,完善制度,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三)明确责任主体。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主体,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组织宣传、资金筹措和工作推动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类用水单位和个人节水的自觉性。
(四)加大投入力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整合中央和地方、各部门的相关资金、技术等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努力增加投入渠道,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局面。
(五)完善价格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高污染行业取水征收高额水资源费。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制订合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
(六)加强法制建设。修订《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四川省节约用水条例》、《四川省地下水保护管理条例》等涉水法规。深入开展水行政执法,抓好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七)广泛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有关节水的政策措施、各地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先进典型,弘扬“节约水、保护水、爱护水”的社会风尚,让节水意识深入人心,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