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工信煤[2011]698号
颁布时间:2011-11-20 11:14:34.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地煤集团公司,国投河南分公司: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我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期间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生产许可证期限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和安生产许可证是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对全省煤矿已取得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长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按要求延续或被暂扣,各产煤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要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止生产。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未办理延期的,责令停止生产。
三、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和安全生产。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