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1]128号

颁布时间:2011-11-21 09:56:55.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确保2013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省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省辖市政府负责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县级政府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按要求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省辖市政府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财政将根据各地服务人口、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履行承诺、按时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县(市、区)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不与债务额挂钩。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改办)组织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要扣回中央和省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明确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实施步骤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日—11月30日,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债务用途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要尽快调查核实。对审计后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省辖市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地组织开展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情况,省医改办和省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将进行督查。

  (二)第二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5日,各省辖市政府组织开展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各省辖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本市债务复核情况及相关资料上报省医改办。

  (三)第三阶段:2011年12月16日—12月31日,省政府组织开展债务认定工作。省医改办和省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延伸调查等方式,对各省辖市上报的债务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省医改办将全省债务清理核实和审核认定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第四阶段:2012年1月1日—2013年9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省辖市政府要对县(市、区)完成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政府将于2013年8月—9月按照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组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按照债务类别,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并建立全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综合改革推进比较快、补偿机制比较健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

  (二)强化偿债资金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行。各县(市、区)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封闭运行,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化解债务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对能够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要直接支付。建立债务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认真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认真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当地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严格查处违纪行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由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省医改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审计部门牵头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进度安排、拨付化解债务资金和补助资金;各级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清理化解债务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范围,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政法部门负责保障社会稳定,加强法律指导;各级人行、银监等部门负责有关金融政策的执行和对有关债务性质的认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