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协[2011]89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09:57:37.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制订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云会协[200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满足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需要,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优良、人员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队伍,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兼职检查员的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检查员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经所在事务所推荐,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担任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担任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五)能熟练应用计算机。
(六)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兼职检查员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事务所推荐,协会审查合格后择优聘任。
兼职检查员聘期三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在检查期间,兼职检查员以协会检查人员的身份开展检查工作,并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不代表所在事务所。
第三章 兼职检查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兼职检查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及相关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档案,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将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协会查阅。
第七条 兼职检查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和有关人员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兼职检查员的保密责任不因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结束而终止。
兼职检查员与被检查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回避的,可以由兼职检查员向协会提出,也可以由被检查事务所向协会提出。
第四章 兼职检查员的管理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兼职检查员,并支持兼职检查员的工作,保证兼职检查员按时参加和坚持完成检查工作。兼职检查员在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不应当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第九条 协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从兼职检查员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检查工作。被抽取的兼职检查员应当按时参加检查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提前向协会书面请假。
第十条 在参加检查工作时,兼职检查员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服从协会和检查组的工作安排,遵守检查纪律,坚守岗位,互相协作,尽职尽责,讲究效率,按时完成任务,不得无故中止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检查员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协会予以解聘:
(一)无故不参加检查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法参加检查工作的。
(三)在检查中发现不胜任检查工作的。
(四)违反检查纪律的。
(五)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兼职检查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兼职检查员及其原所在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备。
第十三条 兼职检查员可以参加协会组织的与检查有关的业务培训、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并对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兼职检查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由协会折合确认为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协会可以按规定向参与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兼职检查员支付适当的报酬,并对表现优秀的兼职检查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兼职检查员予以相应惩戒。
第十六条 兼职检查员参与了当年执业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的,在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中,按照《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其所在事务所加分。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数据库,详细记录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参与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情况,并将其检查工作业绩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云会协[2007]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