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协[2011]90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09:53:05.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云会协[20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专门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设专人管理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提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团体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3. 参加协会建设情况;
4. 其它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被协会发关注函和训诫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
2.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 其他与执业行为有关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执业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协会表彰、奖励情况;
2.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情况;
3.热心公益事业情况;
4.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情况;
5. 参与协会调查或检查工作情况;
6. 其它良好行为。
(二)提示信息记录:被协会训诫等情况。
(三)不良行为记录:
1.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情况,包括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
2.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
3. 其它与执业行为有关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来源包括:
(一)会员自行申报。
(二)中注协和协会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的文件及公告。
(四)经核实后的有关媒体报道。
(五)其它途径。
第九条 会员的良好行为信息由会员自行申报;会员的提示信息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协会负责收集;会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其它与执业行为相关的不良行为信息,采取会员自行申报与协会收集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会员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不良行为的,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或民事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申报表》(附件一),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协会申报。会员对自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协会应当自收到会员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会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无误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协会管理信息系统。书面材料和协会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协会对会员发关注函和给予自律惩戒的,应当自发出关注函之日或作出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记录审批表》(附件二),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同时录入协会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会员认为其诚信档案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协会应当自受理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公示制度。
(一)会员的良好行为记录和受到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协会网站直接查询。
(二)会员的提示信息记录、受到通报批评自律惩戒、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情况以及其它与执业行为有关的不良行为记录为非公示信息。
会员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超过三种(含三种)的,本年度的非公示信息转入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书面材料,自有关信息录入协会管理信息系统之日起,保存十年。
会员的良好行为信息,自会员申报之日起,在协会管理信息系统中保存五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会员的提示信息,自录入协会管理信息系统之日起,保存三年,期满后消除有关记录,不再保存。
会员受到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其它与执业行为有关的不良行为信息,自作出惩戒决定或处罚决定或民事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在协会管理信息系统中保存三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会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在协会管理信息系统中保存五年,期满后转为系统历史记录,不再显示。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检查、调查会员执业情况,需要查询会员非公示信息的,需填写《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非公示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三),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能查询。
协会应当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非公示信息的查询情况。查询记录应当包括诚信档案的查询者、查询原因、查询时间、查询对象、查询内容等。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三年,期满后消除有关记录,不再保存。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会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会员诚信信息,不得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诚信信息,不得泄露会员非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有关诚信信息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