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会协[2011]84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10:37:55.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制度》已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制度》(云会协[200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制度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提高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协会会员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协会会员和协会聘为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办理与法律顾问相关的法律事务,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法律事务为:法律咨询、规章制度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修改,法律风险防范与评估、突发事件处理、法律见证、维权、法律知识讲座及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 协会、协会会员有权按照本制度规定获得法律服务。
第二章 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五条 法律顾问由协会聘请,一年一聘。
第六条 协会应聘请执业信誉好,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
第三章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为协会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协会履行监督、管理、服务和协调职责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或执行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2.制定或执行与协会职责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办法)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3.在协会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等。
(二)为协会内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协会制定或执行与其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2.协会因订立或履行各类合同和协议性文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咨询等。
(三)为协会拟开展的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可行性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策划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政策环境与法律环境的跟踪、分析与评价,提供相关法律信息;
2.协会治理结构的建设和完善;
3.行业管理制度(办法)的设计与安排;
4.对会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行业惩戒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的规范;
5.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转所、年检、执业质量检查、职业道德建设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依据和操作程序的规范;
6.会员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咨询及解决办法;
7.重大决策、惩戒意见的法律风险预测与评估;
8.重大纠纷的诉前论证和判断;
9.协会侵权损害赔偿与追索方案的设计;
10.突发重大事件的预防及应对方案的设计等。
(四)为协会起草和审查重要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协会章程和行业管理制度(办法);
2.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3.因仲裁、诉讼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书;
4.因处理会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而需要制定的法律文件;
5.因重大事项经协会授权发表的律师声明或向协会指定对象提出的书面交涉意见;
6.重大合同起草或审查等。
(五)提供其他与协会职责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讲座或举办相关法律研讨会;
2.所需的有关材料的查询、调查;
3.重要活动或其他法律行为的律师见证;
4.应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无表决权但可就会议议案、程序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出具意见;
5.对面临的争端(不包括诉讼或仲裁)进行协调、斡旋或进行诉前论证和判断等。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为协会会员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因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二)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因维权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等。
第四章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第九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分为两种方式:
(一)定期服务。法律顾问每月至少一次到协会指定的地点,为协会和协会会员当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不定期服务。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经协会通知,法律顾问应及时响应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第五章 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依法维护协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
(四)对因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而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五)不定期向协会报告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
(六)不得代理其他当事人起诉协会和协会会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第十一条 协会业务监管部(以下简称业务监管部)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并与法律顾问接洽相关法律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和协会会员在非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向协会业务监管部申请后,按协会与法律顾问商定的时间和地点集中咨询。
第十三条 协会及协会会员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急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可向业务监管部提出要求,由业务监管部向法律顾问通报,也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协会会员提出法律服务要求的,法律顾问经征求业务监管部的意见后提供本制度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七章 法律顾问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协会和协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因工作需要经协会同意,可查阅协会和协会会员的相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协会根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所需,向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资料查阅、接触相关业务、使用办公通讯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的方便机会;
(四)因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协会或协会会员承担;
(五)法律、法规、规章、法律顾问合同和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相关费用根据《法律顾问合同》支付,由协会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