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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商贸管字[2011]1006号

颁布时间:2011-11-22 09:45:11.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广交会摊位分配工作,建立适应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和商品结构的动态分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广交会在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商务部、中国外贸中心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我厅《进一步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贸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进一步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意见》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进一步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工作意见

  广交会是推动我区外贸发展的重要平台,广交会展位是我区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的重要资源。按照国家商务部“三个优化、三个提高”要求,以及广交会《关于加强广交会展位分配和管理的改革意见》,根据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形势和任务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完善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分配和参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我区外贸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广交会在扩大出口规模、优化外贸结构、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切实提高广交会展位的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率,强化广交会展位的成交功能,增强各类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和加快发展的意识,支持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促进我区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外贸进出口实现进一步发展。

  二、分配原则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性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按商务部批准的展位分配,一般性展位分配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广交会展位分配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进劣汰,动态调整,公平竞争。

  2、效率优先原则。广交会展位的本质作用是促进出口成交,展位分配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展位对扩大出口、做大规模的推动作用,特别是要有利于提高广交会展位在开拓新市场、开发新产品、结识新客户、签定新定单方面的使用效率。

  3、扶大扶强原则。广交会展位要有利于推动各盟市产业发展,支持鼓励有出口规模、有发展潜力、有产业带动力的出口企业做大做强,特别是要支持各盟市大中型骨干生产企业、品牌企业,出口基地企业以及机电、高新产品和特色产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4、鼓励创新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出口结构优化,支持名牌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特色出口基地建设,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境外商标注册、获得境外专利和境外产品认证的企业加快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广交会品牌展位。

  5、扶新扶优原则。广交会展位分配要有利于扶持我区重点新兴产业、新兴企业、新出口增长点企业的发展壮大,鼓励出口供货企业、新投产企业开展自营出口,扶持增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有开拓国际市场愿望的中小企业加快成长。

  三、参展条件

  申请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资格、准入标准和参展要求:

  (一)基本资格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进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以生产企业名义申请一般性展位的企业,其工厂必须设在内蒙古境内);

  2、具有所申请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

  3、申请参展的商品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展品范围的要求;

  4、无严重违反广交会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无侵犯知识产权,无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贸易合同纠纷,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等;

  5、无违法经营的记录,企业年检合格。

  (二)准入标准

  1、申请参展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海关统计口径,下同)原则上应达到广交会规定的参展商最低出口金额标准:流通型企业4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20万美元。

  2、为鼓励和推动各类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对已具备基本资格又未达到上述最低出口金额标准的企业,根据经营规模、发展速度、产品档次优选参展,优选参展企业的重点为:

  (1)我区重点规模以上生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外贸出口供货转自营企业;

  (2)拥有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自治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产品企业;

  (3)拥有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国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

  (4)主要出口本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升级换代产品的外贸企业和工贸一体企业;

  (5)新投资设立的出口型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所办的外贸公司、联合重组的外贸公司以及成长快、开拓意识强、发展潜力大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三)参展要求

  1、对已经参加广交会的企业,除应具备基本资格和准入标准以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参展要求:

  (1)申请展区对应商品上年出口额在申请该展区的企业中规模较大,盟市年度排名靠前的。

  (2)申请展区对应商品上年出口增速在申请该展区的企业中相对较快。对连续二届以上在广交会同一展区参展,且对应商品上年出口增幅未达到该商品全区平均出口增幅的,必须保证在一年内达到。

  (3)申请参展商品的档次、附加值和竞争力在申请该展区的企业中相对较高。参展商品应特色鲜明、定位准确、品种丰富、系列配套,鼓励参展商品升级换代、提高附加值、错位竞争。

  2、对新申请参加广交会的企业,除具备基本资格和准入条件以外,必须书面承诺,保证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展位不出现违规。

  四、分配机制

  (一)申报程序

  1、任一符合参展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根据内蒙古交易团申请展位通知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选择参展展区,自行在“参展易捷通”上提交展位申请,并打出申请表加盖公章,分别报所在地盟市商务局和自治区商务厅,盟市商务局根据本地区申报广交会展位条件和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排队后以文件形式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广交会内蒙古交易团秘书处根据参展条件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

  2、内蒙古交易分团秘书处根据展位分配原则和参展条件,在量化评价与优选重点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符合参展条件企业的展位分配总数,并提出具体展位类型和数量预分配方案,经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正式下达展位分配方案。

  3、申请参展的企业必须按规定渠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参展申请,新申请参展企业和未达最低出口标准的申请参展企业必须按照参展要求作出承诺。未按规定提出参展申请或作出承诺的企业,内蒙古交易分团不予分配展位。

  (二)分配办法

  广交会展位分配既看企业的出口总量、增量、质量,还看社会贡献度。根据以上分配原则、参展条件和申报程序,一般性展位按照量化评价与优选重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择优分配(具体量化评价参考标准按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1、分展位类别对申报企业按申请展区上年对应商品的出口规模,并参考出口增幅以及企业上年出口总额和增幅进行排序。对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按照优选参展的重点、上年销售额或投资额、参展产品结构及征求盟市商务局推荐意见进行综合排序。

  2、审核申报参展企业获得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自治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产品等荣誉情况,通过与申请展区有关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及拥有国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市场开拓活动、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等情况。上述情况均为展位分配的优先条件。

  3、新申请参展企业和未达标申请参展企业须作出相关保证;原则上每届广交会新申请参展企业和未达标申请参展企业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各盟市商务局每年11月底前向自治区商务厅新推荐的参展企业数一般不超过2家。

  (三)分配标准

  1、根据自治区商务厅获得的各类别展位数量,每个企业展位分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规模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4个;规模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6个。

  2、部分供需紧张且申请参展企业较多的展位,内蒙古交易分团对经营品种相同或类似的企业实行轮换参展。

  3、支持企业通过自身渠道向商务部、国家进出口商会、外企协会争取一次性分配展位,原则上谁争取、谁使用。

  4、鼓励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申报广交会品牌展位。对延续三年以上在品牌展位参展的企业,自治区商务厅给予展位费补贴。

  五、退出机制

  广交会展位分配应打破“终身制”和“铁饭碗”,以促进发展为导向,建立公平、合理、有序的退出机制:

  (一)违规退出机制

  对严重违反广交会参展规定的参展企业严格实行退出政策:

  1、违反《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商务部发商办贸函[2011]1008号文件),三年内不再予以分配展位。

  2、参展企业不接受自治区交易分团分配的与企业经营产品相关的广交会展位;

  3、参展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应承担的广交会费用;

  4、参展企业不服从大会及自治区交易团的协调管理。

  (二)绩效淘汰机制

  1、对已连续四届使用广交会展位未达到规定的最低出口金额标准的企业,应减少摊位分配;一年内仍然达不到的应予淘汰。

  2、对新参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出口规模承诺的应予淘汰。

  六、展位管理

  为维护正常的参展秩序,保证内蒙古交易分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交会参展管理规定及内蒙古交易团的组展工作要求,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广交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大会及自治区交易团的协调管理,严禁各参展企业将获得的分配性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给其他企业使用。

  2、各参展企业必须加强对参展样品的管理,凡侵权样品或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样品一律不允许在展位内出样。

  3、分配性展位原则上不允许参展企业有联营单位参展,确有需要必须报内蒙古交易团批准同意。

  4、任何参展企业不得在展位内摆放、发放与楣板不一致的名片、样本和宣传材料,不得以与楣板不一致的企业名义与外商洽谈或对外签约。

  七、监督保障

  1、要加强对广交会展位使用效率的评估,不断提高展位分配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广交会对促进我区外贸进出口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2、要加强对广交会展位的争取工作,在尽可能增加数量、扩大规模的同时,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积极调优展位结构,提升我区参展的层次和水平。

  3、自治区商务厅纪检组对广交会内蒙古交易团负有监督职能,受理实名举报违规事件,并根据情况进行查处。

  八、其它规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本意见将根据广交会改革进程和自治区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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