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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厦财税[2011]16号

颁布时间:2011-11-25 15:36:57.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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