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环资规[2011]155号
颁布时间:2011-12-02 08:41:01.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水电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水电上网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价格的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0.245元/千瓦时(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0.252元/千瓦时。
二、适当调整部分水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
三、原并入省网的兴山县马家河电站接入兴山地方电网运行,上网电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秩序。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的上网电价。
上述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地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