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会协[2011]99号
颁布时间:2011-11-29 10:44:27.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苏财会[2011]42号),我会制定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征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1]4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填报有关信息并进行审核、评价。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三条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综合评价对象,均须参加综合评价。
第四条 我省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纳入总所一起评价,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评价。
第五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从设立第二年起参加综合评价。
第三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党建等五个方面:
1.事务所收入。主要内容为业务收入、业务收入增长率、业务收入增长额、全体员工人均业务收入和非审计业务收入所占比重等五项指标。
2.人力资源。主要内容为注册会计师人数、普通员工人均收入、普通员工人均收入增长率、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国际化人才情况、硕士以上专业人才情况和注册会计师人均继续教育支出等八项指标。
3.内部治理。主要内容为事务所负责人年龄、第一大股东持股或最大合伙人出资比例和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等三项指标。
4.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主要内容为事务所或事务所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普通员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情况等六项指标。
5.党建。主要内容为事务所党建现状、发展党员情况、组织党员活动情况、参政议政与统战工作等四项指标。
第四章 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第七条 综合评价得分=事务所收入得分+人力资源得分+内部治理得分+质量控制与职业道德得分+党建得分(详见附件)。
第五章 综合评价分类分级方法
第八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事务所填列的综合评价信息计算事务所得分,并按照得分高低依次排序,得分相同的事务所按全体员工人均业务收入高低排序。
第九条 根据事务所综合评价情况,将事务所分为A、B两类。其中,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相关情形的事务所列为B类,其他事务所列为A类。
第十条 根据A类事务所得分排名情况,将事务所划分为AAAAA、AAAA、AAA、AA和A等五个级别,具体为:
(一) AAA级以上事务所数量原则上确定为参评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AAAAA级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家,AAAA级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30家。
(二) AA级以下事务所数量原则上确定为参评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A级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事务所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列为B类:
(一) 不按照要求参加综合评价的;
(二) 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
(三) 不符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
(四) 事务所或事务所负责人因业务活动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 未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
(六)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年度综合评价工作指南。
第十三条 每年3月底前,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列综合评价信息并报送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四条 每年4月底前,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初审。市属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和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资料于3月底前上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核中如发现存在不实信息的,应责令事务所限期改正。省直事务所填列的信息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每年5月底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和监督机构对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并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审定评分及分类结果,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认定的网站、报刊发布AAA级以上事务所名单;AA以下级别事务所分类分级情况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其所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由所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反馈给相关事务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事务所负责人应对本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对于不支持、不配合、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相关事务所负责人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