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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405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13:58:44.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我们对《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每年从省财政内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帮助企业开拓新兴出口市场,努力推进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优化,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

  (二)支持开展境外贸易促销、洽谈(对接)活动;

  (三)支持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

  (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五)根据当年商务促进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内容及标准

  (一)境内外国际性展会项目

  1.对企业和项目承办单位参加(组织)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一定资助。其中,境外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给予100%资助,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高于70%的资助,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境内国际性展会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

  2.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为宣传浙江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资助,原则上单次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公共布展费仅限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和特别重要的展会,展品运输费仅限于境外自办类展会。

  3.年度举办和支持展会目录以及年中调整目录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

  (二)境外贸易促销、洽谈(对接)活动项目

  对企业参加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贸易、洽谈促进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单项活动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

  (三)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对知名的省内大型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开展网上展示等外贸促销业务提供优惠服务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

  对农产品(指WTO口径农产品、水产品)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发生的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单项体系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五)省政府批准的当年商务促进政策其他资助项目,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上述资助项目中,除特别注明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务批件、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

  (六)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七)公共布展项目需附详细清晰现场照片;

  (八)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每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项目承办单位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企业、省级行业组织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于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助资金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资助资金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五)对境外自办展等省政府或省商务厅组织的重大项目活动经费,可由省财政事前预拨,事后审核清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告。

  (三)对于发现的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同时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同时停止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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