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566号
颁布时间:2011-12-08 15:49:47.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务分包企业批后监管,贯彻落实工资保证金等本市各项劳务管理规定,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等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劳务分包企业开展专项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市工商登记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资质条件核查
1、技术负责人和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近三年有无工程业绩。
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对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仅对劳务管理行为进行核查。
(二)2011年度劳务管理行为核查
企业基本管理体系、劳务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现场保障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工资保证金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设立、合同及人员备案、合同履约数据报送等是否符合本市劳务管理相关规定。
(三)企业优良行为记录
2011年企业在北京市获得的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北京市级奖项,市级文明安全工地、文明安全样板工地,市级以上表彰集体奖,市级以上表彰个人奖,其他省级以上奖项,市优秀青年突击队标杆,市级优秀青年突击队等。
(四)企业党、团、工会组织建立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核查工作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和部分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工作人员组成。
四、核查时间
2011年12月15日—29日。
五、核查方式
本次核查采取集中核查方式进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携带统一制式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持以下书面资料按规定时间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受核查:
1、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2、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保中心盖章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原件。
3、持证上岗人员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
4、近三年完工或在施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之间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签订的协议)。
(1)已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备案的工程业绩提供备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没有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备案的本市工程业绩、京外工程业绩提供劳务分包合同以及相关证明业绩真实性的中标通知书、验收证明等辅助资料原件。
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单原件。
6、企业劳务管理行为核查的资料,参照《劳务管理行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
7、获奖证书原件。
8、党、团、工会组织证明资料。
注:核查组依据工程信息网等信息平台核查企业合同及人员备案、合同履约数据报送、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设立等信息。
六、核查要求
(一)核查人员应使用统一的核查表(见附件3、4),认真做好相关情况记录工作。
(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工作证,明确身份。
(三)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瞒报业绩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给予企业2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
经核查,劳务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企业,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企业2个月整改期。未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的企业,将禁止在6个月内承揽新工程。
核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告。
(五)整改期届满后,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告。对拒不整改劳务管理行为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同时提高对其在建工程的执法检查频率。
(六)对无故不参加本次核查的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按照《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处理。
联系人:朱京辉 电话:59958889
郭 莹 电话:59958890
2.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