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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1]210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14:59:3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各市、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

  (一)我省统调火电、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含税,下同)。调价后,我省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元。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皖电东送”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

  (三)鉴于我省非统调小水电企业经营困难,上网电价也相应上调,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

  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外,将可再生能源附加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到0.8分钱。

  三、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调2.4分钱。因居民电价暂不调整,我省除居民以外,大工业(含中小化肥)、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2.66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大工业基本电价提高2元,相应降低大工业电度电价提价标准。具体见附件2.

  (三)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停执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同时将用电侧高峰时段电价上浮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具体见附件3.

  (四)对居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我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四、同步调整趸售电价

  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和其他用电综合结算价每千瓦时均上调2.16分钱。

  五、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火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结算仍按我局皖价商〔2011〕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方案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下载:附件1-3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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