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7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15:03:53.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7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代征代缴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款和使用“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129号)
文中所有的“《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和“《外施企业专用发票》”均修改为“《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
文中“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之(二)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办理。”
附件1“《税控装置选购登记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439号)
第四条中的“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
文中“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1.”中的“领购发票资格审批”修改为“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4.”中的“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修改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修改为“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5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63号)
文中“一、网络税控机具的申购、审批及安装”之(一)中的“《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 “《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备案类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各种税务档案资料,由各局自行制定归档方式归入6625子类,保管期限为5年”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以按户序时方式归入其他类(6000)的备案管理(6600)子类中,保管期限为15年”。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
文中“一、组织机构”的内容修改为“市局残保金管理处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管理工作,各区县局、分局主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业务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97号)
文中“一、发票管理”之(四)中的“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修改为“第一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二联为抵扣联(绿色)。”
“二、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之(六)中的“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加盖发票专用章”。
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22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库行联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五条中的“《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标题“税控管理”修改为“非国标税控管理 ”。
第三章第十一条之(三)“3、”中的“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修改为“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之(一)“3、”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1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9号)
文中“二、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中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修改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之(一)中的“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修改为“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1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4号)
文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所有的“《审批表》”均修改为“《确认表》”。
“一、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模式”中的“相关审批手续”修改为“相关确认手续”。
“四、纳税人初次购票”修改为“四、使用国标税控的纳税人初次购票”。
“四、纳税人初次购票”中的“纳税人持已初始化的用户卡以及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审批表》”修改为“纳税人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确认表》”。
“五、税控机数据报送及清零解锁”之(二)中的“纳税人在授权期间内需领购发票,可不再进行税控报数和清零解锁。”修改为“纳税人在授权期间内需领购发票,必须进行税控报数。”
“十一、旧税控装置管理”中的“发生信息变更、注销时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通知》(京地税票[2004]611号)文件要求执行。”修改为“发生信息变更、注销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8号文件要求执行。”
1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逐步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371号)
文中“四、发票及税控管理”之(一)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的行政审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按系统提示,主动告知纳税人办理国标税控发票申请确认。”
“四、发票及税控管理”之(二)中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宜”修改为“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事宜”。
1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64号)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后的管理措施”中之(二) “1.公章、财务章印模(原件,一份)”修改为“1.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一份)”。
1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地税办[2008]10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第三条修改为“北京市地税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系统的政府信息工作。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纳税服务、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局、分局和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市局和各区县局、分局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修改为“办公室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标注索引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及变更或失效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一式三份,按规定移送至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等指定查阅场所,同时放置在市局办公楼大厅(车公庄办公区和马甸办公区)。各区县局、分局也应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移送工作。”
1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异地经营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8]287号)
文中“四、”中的“北京市地方税源监控共享平台”修改为“财产与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